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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GNU GPL發展Linux



  Linux能在短短的幾年內在軟件領域占據如此耀眼的位置,是多數人始料不及的。由於它獨特的許可證體系,Linux對於渴望突破微軟Windows操作系統的壟斷,擁有一套自主操作系統的我們而言,無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基於Linux的操作平台及其集成應用環境的軟件已被列入國家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目錄。

  研究GPL及其它自由軟件許可證的游戲規則,對於我們發展國內的自由軟件事業,對Linux在中國發展的准確定位,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GNU GPL的規則及分析

  1.GNU GPL的制定及目的

  由RichardStallman創建的自由軟件基金會(“FSF”)致力於消除對計算機程序在復制、分發、學習和修改方面的種種限制。他們通過在所有計算機領域中開發和使用自由軟件———尤其是開發GNU操作系統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標。GPL由Stallman在1989年寫成第一版,希望借以打破版權法律體系對軟件的桎梏,保護公眾對軟件共享和修改的自由。在GPL的條款下,“freesoftware”指的是“自由軟件”而非免費軟件。針對在GPL使用中出現的一些問題,FSF於1991年發布了第二版的GPL。GPL的成功極大推動了自由軟件的發展。

  GPL之外,FSF還制定了LGPL許可證。同GPL相比,LGPL是一個較弱的copyleft許可證,它允許程序與非自由的模塊相連接。

  2.GPL的適用

  如果原始版權人在聲明中明確說明其程序或作品置於GPL條款之下發布,則GPL適用。GPL在文件的最後舉了一個例子,說明作者如何使用GPL來發布自已的程序。為了做到這一點,作者至少要在程序中包含以下聲明要點:

  ●版權聲明。如:“版權所有(c)19XXΙ作者姓名Λ”。表明作者未放棄版權。

  ●自由軟件聲明。如:“這一程序是自由軟件。你可以遵照FSF出版的GNUGPL來修改和發布這一程序。”

  ●無擔保。如:“本程序沒有任何擔保,甚至沒有默視的適銷性和適用性(Merchantability and Fitness)擔保。”

  ●完整的GPL副本的閱讀或獲得辦法。

  在某種情況下(例如,你想用GPL方式來發行的程序屬於職務作品),程序開發者在用GPL的方式發布程序之前,需要取得對該程序有處分和支配權力的機構或人員放棄版權的聲明。

  GPL許可證只約束有關程序的復制、分發和修改行為。但作為一個例外,如果運行程序的輸出構成基於程序的作品時,運行行為同樣受到許可證條款的約束。

  3.程序的復制與分發

  收到受GPL約束的程序時,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你可以任何方式復制和分發它:

  ●在每一副本上明顯和恰當地標明版權聲明和無擔保聲明;

  ●給每一接受者一份GPL許可證副本。

  4.程序的修改

  在GPL條款下,程序的接受者可以修改程序,從而形成衍生作品。要合法地再發布該衍生作品,須滿足以下條件:

  ●注明修改信息;

  ●允許第三方作為整體按許可證條款免費使用。此處的費用指源自版權法的許可使用費;

  ●如程序在運行時以交互方式讀取命令,則應在交互命令之前打印版權聲明、無擔保聲明和用戶可依GPL重新發布程序的聲明。

  5.以執行程序的形式分發程序

  只要遵守GPL有關程序的復制、分發與修改規則,你有權以執行代碼的形式來復制和分發程序,但必須與執行程序一同附上源代碼,或者提供獲得源代碼的書面報價信息。獲取源代碼的報價以實際完成源程序發布的成本為限。

  自由軟件的版權問題

  Linux是依照GPL發布的,因此,它的版權問題與其它依GPL發布的自由程序相同。

  1.何謂版權

  版權是作品的創作者依照法律取得的對作品的專有權利。GPL源於反對版權的目的制定,它獨創了Copyleft的許可方式。但是,富有戲劇性的是,為了構造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自由軟件分發規則,保證自由軟件在社會中自由共享,GPL又是依靠版權法和版權制度來保證順利實現目的的。版權人依據版權法取得各項人身權力和財產 權力。著作權人有權自己使用作品,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有權禁止第三人對作品未經授權的使用。依GPL條款發行程序的作者,從來就未放棄過版權,恰恰相反,他們往往會把“版權所有”字樣明顯地標注在程序的前端。保留版權,而非放棄版權,是基於以下因素:

  ●保證許可證的合法發放者身份。許可證是一項將自己的權利授予別人有條件使用的法律文件,前提是許可證發放人必須擁有這項或這些權利。

  ●有權約束自由軟件再分發人的各項行為。如果自由軟件的發放者,不是采用GPL許可證,而是采用放棄版權的方式,則自由軟件的再分發、復制與修改是不可控的,有可能會走向有違原始發放人初衷的另一面。

  ●防止對自由軟件的濫用。放棄版權等於將程序置於公有領域,任何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它。這種狀況下,有可能使某些人通過主張修改作品的版權或申請專利的方式,將自由軟件據為已有。

  ●保留原始權利人有權對自由軟件的許可規則進行修正。在某些情況下,如由於專利問題,使得程序在某些地區的發布和使用受到限制,則原始版權人可通過增加許可證條款的方式,將這些地區明確排除在外。

  2.版權問題

  在GPL的使用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程序衍生作品的版權問題。依版權法理論,修改、翻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版權歸修改翻譯人享有,也就是歸再創作作者享有版權。受GPL約束的自由軟件亦不例外,GPL許可證的接受者,當然合法地獲得程序或基於程序作品的修改權利,也就是說他有修改程序的法律依據。修改之後的新作品的版權應歸他所有。但是,重要的是,修改者在重新發布經修改的程序(衍生作品)時,必須滿足GPL對他的要求:“你必須使你發布或出版的作品允許第三方作為整體按許可證條款免費使用”。並且GPL條款規定“當你重新發布程序(或任何基於程序的作品)時,接受者自動從原始許可證頒發者那裡接到受這些條款和條件支配的復制、發布或修改程序的許可證”。顯然,當修改者重新發布經修改的衍生作品時,除了可以在衍生作品上表明修改者身份之外,他已對衍生作品喪失了任何的支配權。所有用戶的許可證,不管是誰直接發放的,都視為從原始許可證頒發者獲得。衍生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他重新發布衍生作品時,實際上是將權利讓渡於許可證的原始發行人。衍生作品的用戶也視為從許可證原始發行人處獲得復制、再發行和修改作品的權利。

  經過修改的程序,形成基於程序的衍生作品,再發布時受GPL條款的約束。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再發布作品的某一部分並非是程序的修改或其衍生作品,而是獨立的部分,則形成“不同作品”。不同作品獨立發布時,不受GPL條款的約束,作者對該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即使是不同作品,但當它作為衍生作品的一部分發布時,作為一個整體它仍受GPL的約束。

  有許多軟件公司為Linux系統開發了外掛的中文輸入系統。中文輸入系統運行在Linux平台上,完成漢字輸入功能,應該認為是一個獨立的部分,是Linux核心系統的“不同作品”。但是,如果漢字輸入系統作為中文Linux操作系統的一部分,與系統一道整體發布,則開發者就不能再以自己身份主張輸入系統版權,輸入系統已置於GPL的約束之下。

  Linux軟件在中國的發展

  有人曾希望在Linux基礎上來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的操作系統。但在仔細分析GPL的版權體系之後,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不管多麼深入地修改Linux系統,所形成的作品仍為衍生作品,它的發行仍受GPL的約束。除了能把修改者的姓名在程序上注明之外,我們不能擁有任何的權力。

  或許有人會想到借鑒和學習Linux的軟件技術,而由我們獨立開發類似於Linux的操作系統。這當然可以獲得自主的知識產權,但從內核到支持軟件,無一例外地由自己從頭寫起,且所寫的軟件中不能包括Linux的任何一部分,或對Linux系統的任何一部分進行修改,這個付出與代價是巨大的。失去了GPL這樣一個自由軟件分發及開發體系,一個封閉的新的操作系統很難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接受。它的創新性是沒有活力的。

  盡管如此,充分利用Linux系統及GPL體制,對軟件產業仍是至關重要。可以做這樣一個假想:在這之後的若干年,我們致力於推動Linux系統在我國的發展,不遺余力地依照GPL來推廣Linux系統在我國的使用,開發中文環境下的各項支撐和實用軟件。我們使得基於Linux系統的中文實用軟件(當然,大部分是應當具備自主知識產權)可與Windows的實用軟件相提並論,Linux的用戶與Windows的用戶在一個數量級之上。之後,我們仿照Linux系統開發了一個與Linux兼容的操作系統,而且具有完全的知識產權。這完全可能,因為我們只是參考了Linux的設計思想,誰都知道,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非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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