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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竊密案終審裁定 三被告因竊密罪被判刑

新華社深圳5月20日電 曾在全國IT界引起廣泛關注的深圳華為公司3名前員工竊取公司商業秘密案,19日終於塵埃落定。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去年12月作出的一審判決,3名高學歷的IT界科技精英因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年到3年。

  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駿、劉寧、秦學軍以前均為華為公司員工,均為碩士畢業生。其中,王、劉二人於1997年5月被華為公司聘用,秦學軍於1999年被華為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曾任職硬件工程師並參與了華為公司光網絡設備的研發工作,在職時分別與華為公司簽訂了《員工聘用協議書》和《員工保密合同書》。

  2001年8月至9月間,劉寧、秦學軍、王志駿分別以個人求學、家庭等原因,先後申請辭職,離開了華為公司。三人辭職時均與華為公司簽訂了《離職員工承諾書》,承諾不帶走從華為公司獲取的任何保密資料,未經華為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該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擅自使用華為公司商業秘密或利用華為公司商業秘密從事經營活動,自離職之日起1年內不得在與華為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但秦學軍在離開華為公司時,將華為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部分技術機密文件帶走。

  2001年7月,尚在華為公司工作的王志駿、劉寧就與貝爾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進行商談合作開發生產盒式的2.5G光網絡設備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駿、劉寧各出資人民幣25萬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滬科公司,並聘用了秦學軍等20 多名原在華為公司從事光網絡技術研發的技術人員進入滬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滬科公司與貝爾公司達成協議,由滬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網絡設備技術,貝爾公司則每月向滬科公司提供研發費用人民幣58萬多元,並負責組織生產及銷售,利潤由滬科公司與貝爾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5月,王志駿、劉寧、秦學軍等人違背其與華為公司簽訂的相關保密協議,利用其在華為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學軍從華為公司竊取的光網絡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成了有關產品技術文檔的制作,並發送給貝爾公司。貝爾公司據此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額約人民幣600萬元。至同年10月雙方終止合作,滬科公司從貝爾公司獲取研發費共計人民幣588.01萬元。2002年10 月,滬科公司被UT公司整體收購,UT公司向滬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幣200萬元現金,並授予滬科公司部分員工共計1500萬美元的股票期權。

  去年12月6日,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一審判決,3名被告人均違反了其與華為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共同給華為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王志駿和劉寧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各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秦學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已被凍結的滬科公司賬戶內款項,責令退賠給華為公司。

  一審判決後,3名被告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於19日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定罪准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決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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