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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v3和Apache 2是否兼容?

  第三版的GNU通用公共許可證的一個目標就是更加兼容其它的開源許可證。然而,這裡有一些原因,使得這個目標在面對Apache License 2的時候無法達到。

  正如Perl基金會的主席Allison Randal所說,他最近在O’Reilly Radar的一篇文章,《最新GPLv3 原理文檔草案》一文中說,“我們很遺憾GPLv3不能與Apache Version 2.0的許可證達到兼容,盡管之前我們曾經對此作過承諾。”

  在2006 年1月份進行的一次eWEEK 采訪的時候,自由軟件基金會的主席和GPL的首席作者Richard M. Stallman說:“我記起來了,Apache許可證與GPL Version 2的不兼容,原因在於商標和專利條款,我相信我們現在已經解決這兩個問題。”

  然而,就在那次采訪後不久,Randal說自由軟件基金會錯誤的認為 Apache License 2 與GPLv3不兼容。在GPLv3基本原理草案中,作者解釋說,“在Apache許可證的第9部分中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下游的批發商們必須要同意對上游許可證頒發者進行賠償。”

  這段令人不愉快的Apache License 2的內容為:

  “當再次分發本產品或者使用本產品衍生的產品的時候,你可以選擇提供,並且為以下內容收取費用,接受支持,授權,賠償,或者其它應承擔的責任和 /或與本許可證一致的權利。然而,在接受如下義務的時候,你必須對你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你獨立的責任,而不是其它分發者得行為,只有當你同意賠償、辯 護,以及讓每個分發商都無損於任何的未發生的責任,或者再次宣布,這樣分發者根據你的同意來接受擔保和額外的責任。”

來源:http://www.lupaworld.com/viewnews_16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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