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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軟件行業協會發布了《有關開放源代碼軟件與商業軟件知識產權的研究報告》(以下簡稱《研究報告》),明確提出“反對政府直接支持或干預任何形式的軟件商業模式”。
前言
21世紀是信息化的時代,今天,信息產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先導產業。信息產業的發展水平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現代化水平與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國家信息化建設將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如十六大報告中所提出的:“信息化是我國加快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
軟件作為信息化產業的核心和靈魂,其重要的戰略地位毋庸置疑,據國際數據公司(IDC)的報告:軟件與相關的服務是推動IT行業增長的一對動力──兩者的貢獻要大於硬件。
為了加快發展我國的軟件產業,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件”)。18號文件及其系列配套的政策性文件的發布,為我國軟件產業開創了一個新的局面。
為了更快地縮短與世界水平的差距,實現十六大“信息化”方針和18號文件提出的戰略目標,尋找一個戰略突破口,實現軟件產業的跨越式發展已經成為政府有關部門、軟件技術界、產業界乃至廣大公眾十分關心的重大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上出現並在近年迅速發展的一種新的軟件開發和傳播發行模式──開放源代碼軟件(以下簡稱開源軟件)理所當然地引起國內軟件界的高度重視。然而在如何認識和評價“開源軟件”的作用時,業界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軟件產業的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包括遵循體現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則,當然在認識和平價“開源軟件”的作用時也應該如此。基於這一觀點,本報告主要對開源軟件與商業軟件的知識產權及其相關問題進行了對比研究分析。作為我國軟件行業的協會,我們本著可觀、務實的立場,希望我們的研究報告為業界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總論──市場化是軟件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畢由之路
軟件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應該走市場化道路,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遵循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准則。
2002年7月24日,經國務院同意發布的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振興軟件產業行動剛要》(以下簡稱“行動綱領”)中指出:“振興軟件產業指導思想,貫徹的方針,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實現我國軟件產業的跨越式發展。”
(一)軟件產業的發展是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結果。
迄今為止的軟件產業發展史,主要是商業軟件業的發展史,是在軟件市場不斷擴大,需求不斷增加的推動下,以數萬計的軟件企業不斷湧現、優勝略汰、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一個欣欣向榮的產業的過程。眾所周知,企業的根本目標是要獲得利潤。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一個企業只有投入,沒有產出,沒有利潤回報,不但無法發展壯大,而且難以長期生存,產業也不可能持續發展。
鑒於軟件企業是以知識產權作為其核心資產的特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軟件產業發展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環境中,特別是知識經濟環境中,體現了市場經濟價值規律的重要原則。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商業軟件貫穿其整個生命周期,形成了一整套比較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商業模式。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規范和保證了軟件企業在研發、流通及服務方面的人力、物力及資金的投入得到合理回報,從而進一步激勵軟件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的研發,鼓勵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用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新產品和更佳的服務。一個良性循環和繁榮有序的軟件市場,不但是產業發展的保證,而且更好的滿足了市場的需求。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競爭,沒有競爭,經濟就會失去活力。對於目前已形成充分競爭的軟件是市場,政府和有關行業部門應當有所為和有所不為。有所為就是努力建立和維護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軟件來說,保護知識產權,遏制盜版市最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通過自由競爭,優勝淘汰,企業兼並重組等市場行為,逐步形成具有強大競爭力的規模經濟。有所不為是,避免直接干預市場,讓各種軟件行業核發地采取多種軟件開發和傳播模式,白花齊放,通過市場力量推動軟件創新,促進健康的多元化市場發展,保證廣大用戶在軟件采購中有廣泛的選擇。
(二)開源軟件也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符合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准則
起源於“自由軟件”的“開源軟件運動”,雖然從一開始提倡一種“開放、自由”的美好理想,但隨著“開源軟件”的逐步進入市場和投入使用,人們發現美好的理想不能代替現實,它仍然受到市場經濟規則的制約。
開源軟件的開發和流通模式對於計算機科學的發展,特別在基礎性學科和前沿性教學研究和技術交流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但是這種由於眾多開發人員出於學術或興趣目的而編寫的軟件並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真正的產品,它還需要配備完整的文檔和資料,需要不斷修錯、升級、幫助和改進以及長期持久的服務支持,特別是還需要針對計算機技術和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發脹,敏銳地做出反應。這一切都需要一個實體——企業來實現。因此,開源軟件如果要作為一種商品,必須考慮市場向導,滿足市場的需求,必須以企業為主體,也就是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符合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准則。目前開源軟件的發展中至少已經出現了以下幾個問題。
商業模式
從事開源軟件業務的企業的商業模式或盈利模式長期以來十開源軟件業面臨的難題。由於開源軟件最重要的通用公共許可協議(General Publicf License ,以下簡稱GPL許可證協議)規定,Linux等開源軟件不能像商業軟件那樣收費,只能收復制成本和服務費,這大大約束了開源軟件企業的盈利。我國從事Linux 軟件研究最著名的學者孫玉芳教授在其《開放源碼公司商業模式的探討》一文中指出,“實際上在過去5年中,包括國內和國外,大多數從事Linux公司要麼已經死亡,要麼轉行去做別的事情,其重要原因是現在的Linux商業模式和現有的市場還不足以養活這些公司。”發展的現實正迫使開源軟件廠商向“商業化”過渡。
軟件費用
對於用戶來說,總是希望以最低的價格,獲得良好的產品和服務。開源軟件(特別是Linux)可以免費或以很低價格獲得顯然極具誘惑力。但是“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許多用戶已經逐漸明白,軟件的費用不單單是直接的許可費,還應當考慮長期支持的維護和維護需求,有些低廉的前期費用,往往導致較高的後期維護等費用,特別是原有信息系統的改造和人員的培訓等意味著巨大的開支。
知識產權
開源軟件(自由軟件)對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持“懷疑”或“對抗”的態度,號稱“Copyleft”,以表示是版權Copyright 的相反方向。但現實證明,開源軟件難以游離於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之外,無論是GPL協議,還是BSD協議,所有開源軟件許可證都是以版權法作為其法律基礎。這就決定了開源軟件仍然應遵循版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規則。而如何妥善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是包括開源軟件界和法律界必須面對的課題。
在市場經濟中產權明晰清楚是保證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開元軟件提倡軟件最好有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開發人員自由“組合”在一起開發,這使得開源軟件的著作權歸屬十分復雜和混亂。這種知識產權歸屬和復雜狀況,將導致包括Linux在內的不少開源軟件時時處在被指控“侵權”的風險下。例如:2003年3月,SCO公司在美國猶他州鹽湖城第三區法院對IBM提出了訴訟,聲稱對Linux 中繼承了Unix 操作系統中部分功能的源代碼擁有版權。
盡管“開源軟件”對軟件專利持有完全排斥態度,但當今世界上出現的軟件專利潮流,使得軟件專利成為開源軟件難以回避的難題。
2004年8月,一家專營開放資源保險業務名位開放源碼風險管理公司(Open Source Risk Managment)公布,經調查Linux操作系統含有可引發專利侵權糾紛的美國專利共有283項。
Linux等源軟件權屬不明和混亂的情況是利用開源軟件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和具有核心競爭能力的國內軟件企業必須充分注意的。例如:將國內公司發行的Linux操作系統稱之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操作系統,無論與理與法都缺乏依據,隨時可能被指控“侵權”。
技術標准
制定技術標准的目的是促進會操作性、提高效率 、增強功能性、提高生產力和促進經
濟增長。在IT業界普遍認為,在產品和服務中廣泛采用及推廣“開放標准”是實現互操作性的重要措施。但是必須明確,軟件業中采用“開放標准”不等同於“開放源代碼”。客觀的、以性能為基礎的開放標准有利於促進不同產品與服務之間的互操作性與數據交換,開放標准只是一種技術規范並不涉及軟件的開發模式和傳播方式,一旦軟件開發者決定采用“開放標准”,仍然可以自主決定其軟件的開發和傳播方式,“開放標准”既可用於“開源軟件”也可以用於專有的商業軟件。將“開源軟件”等同於“開放標准”是一個誤導。
技術標准也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標准的制定與實施主要應由市場驅動,由市場中的各個參與者,包括企業和用戶自願決定是否參與和采用。一個標准的成功與否取決於許多特定因素,如:特定的技術、市場和時間,而關鍵在於其應用的廣泛和普及,即市場對其接受或歡迎程度。在今天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成功的技術標准可以促進跨國界的互操作性,可以拓寬消費者的選擇,增加效益、促進競爭和企業的技術創新。
所以不可能簡單地借助於制定和推行“開放標准”促進開源軟件的發展。
(三)在健康的競爭環境中,商業軟件、開源軟件以及以服務為導向的軟件等多種軟件模式的共存,相互借鑒,甚至融合,不但有利於軟件的技術創新,而且將帶來更高的市場效率,並逐步形成可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的全面的軟件市場。
在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的環境下,軟件正走向更加豐富、更具活力,同時也更具競爭性的全面市場。在這樣的一個市場中,針對不同的需求和功能,需要各種不同的產品和服務,同時也催生了開發和流通模式的多樣性,而且沒有哪種模式天生比別的模式更強。在這樣的一個多樣性市場中最終得益的是廣大用戶--消費者。
開源軟件的商業化趨勢
開源軟件越來越注重其商業模式,越來越商業化。
Linux等開源軟件,依托大型硬件公司的支持,捆綁或嵌入在硬件之中,通過硬件銷售、咨詢和服務間接獲得回報,或者提高“服務”費用等方式“變相”獲利。
一些軟件廠商采用BSD等較“寬松”的許可證在一個信息系統中可以實現開源軟件和商業軟件共存,即完全根據需要,在某部分使用開源軟件,另部分使用商業軟件。某些廠商對同一軟件甚至實行“雙軌制”經營模式,即同時提供兩種授權模式,一種是GPL模式,另一種授權是“非GPL商業授權”。
商業軟件的開放趨勢
如今“開放”已不再是開源軟件的“專利”,不少商業軟件企業也開始調整其經營模式,有的同時經營開源軟件和商業軟件,有的則將其商業軟件的源代碼在一定條件下向用戶開放。其中包括微軟的office,Real Networks的Helix Project,CA的Ingres以及SAP的OpenDB等。
商業軟件的“開放”還包括一些公司向學校、軟件商無償地提供部分軟件專利的使用權。例如:2005年11月IBM公司宣布向軟件制造商無償提供500項主要的專利權的使用權。微軟公司“知識產權共享”----知識產權許可計劃,該公司將根據“公平、合理條款向第、三方(包括競爭對手)許可其專利權。
當然,商業軟件的”開放“趨勢,決不是意味著這些公司對社會的“奉獻”,而是種新的更合理的商業模式。
以服務為導向模式的發展
互聯網的深度應用,催化和推進了軟件向服務導向模式的發展。將來至少有相當一部分軟件將被當成服務來提供。隨著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內的市場環境不斷改善,軟件租賃、在線服務等新型模式所占份額將迅速擴大。
軟件市場需求的千變萬化,技術重新的日新月異必然導致軟件開發和流通模式的多樣化。面對這樣的發展態勢,政府和行業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促進一個健康、有競爭的市場建立和發展,對任何某個特定的模式的偏愛或支持只能適得其反。
二、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及商業軟件、開源軟件知識產權分析
(一)知識產權制度對軟件產業及國民經濟的推動
歷史經驗表明,知識產權是促進技術進步,發展經濟的有力手段。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卡米爾伊德裡斯駁博士在其著作《知識產權:促進經濟增長的有力手段》為我們形象地描述了知識產權推動經濟發展的基本模式:提出問題--運用知識解決問題--實現創新--實現知識產權--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誕生--經濟得到推動和增長。
1、知識產權--推動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以及社會進步的重要法律制度。
(1)知識產權是科技、經濟與法律相結合的典型形式
當今世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法制弘揚作為人類的共同追求,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
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帶來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繁榮,但它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法律規定)為科技進步和經濟繁榮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適宜的環境,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
(2)知識產權機制是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首先,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機制。這是知識產權機制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面。知識產權正是依法為在交易中獲利以彌補智力支出而設置的一定時期內帶有一定程度的壟斷性質的專用權,其結果正如前美國總統林肯所說的“在天才之火上添澆利益之油”。
其次,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機制。在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的同時,又促使知識的廣泛傳播和有效利用,激勵創新是為了造福社會,無疑是有利於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
再次,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規范與保障機制,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競爭秩序。
(3)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
知識經濟的發展必然走向經濟全球化。全球經濟的概念不僅是指有形商品、資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識、信息的流通。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人才、知識、信息的競爭,集中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溫家寶總理2004年6月指出“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對於軟件這種集中凝聚著智力創新的“無形”產品和服務,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軟件產業的迅猛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軟件產業就不可能發展成今天這樣朝氣蓬勃的產業,廣大的計算機用戶也不可能得到,並且正在更多地獲得如此豐富多彩、得心應手、功能齊全的軟件產品和服務。
2、著作權(版權)法保護對軟件產業的促進。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軟件產業發展的經歷表明,版權保護在促進軟件技術創新,產品流通和使用,乃至整個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據信息產業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和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中國軟件產業發展環境調查報告”,軟件盜版是制約我國軟件產業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另據IDC對全球57個國家和地區的影響以及因實施和加強版權保護為國家帶來的經濟效益的評估分析報告,軟件盜版率與IT行業在GDP中所占比重明顯的反比關系。
IDC報告還認為:打擊盜版,提高軟件保護水平,IT行業的快速增長不僅能夠持續,還可以加速。
需要指出的是軟件盜版不僅嚴重危害商業軟件的發展,而且也危及開源軟件的發展。據我們調查了解,國內有相當數量的計算機用戶在購買預裝了Linux的計算機後,將Linux捨棄不用,私自安裝了盜版的Windows,這說明具有“價格優勢”的Linux仍“敵不過”盜版。
3、呈現擴大趨勢的軟件專利保護
與著作權相比,專利保護的特點是保護期短、保護力度大,需公開技術。
以專利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優點是專利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且專利保護延及過程和方法,所以專利法的保護力度遠強於著作權法,對技術具有更強的壟斷性。軟件的專利不但對商業軟件有重要影響,對開源軟件的影響也是絕對不可忽視的。除了版權法、專利法之外,軟件的知識產權還涉及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這些法律從各個方面實現對軟件的全面保護。
(二)軟件流通機制—知識產權許可證制度
軟件的價值只能通過知識產權體現。根據知識產權的一般規律:這種價值是通過法律授予權利人的一定的專有權利,然後借助權利的使用許可合同制度來實現,最後達到他人及社會公眾對其成果的共享,同時軟件企業可以收回前期開發等投資,繼續開發、升級以及推出新產品,並且獲得利潤。最終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推動產業和經濟的發展。
商業軟件和開源軟件(自由軟件)在版權法的意義下,主要是他們在流通機制方面使用的許可證不同。軟件可以按照版權的許可證,大致分成商業軟件、開源軟件(自由軟件)和公有軟件三大類。
不同種類軟件的特點對比表
軟件
分類
是否享有
源代碼
復制和傳播發行權
修改和制作演繹作品權
收取許可費
商業
軟件
享有
不一定提供
權利人保留
權利人保留
一般要收取
開源軟件(自由軟件)
享有
保證提供
向公眾開放
向公眾開放
不收取
公有
軟件
不享有
不一定
向公眾開放
向公眾開放
不收取
(三)商業軟件許可證分析
在一定程度上講,軟件的使用許可費是軟件實現其經濟價值的重要途徑。通過軟件的使用許可費,商業軟件企業得以收回成本,獲得利益,並繼續開發新產品,或不斷提升軟件的性能和品質,形成良性循環。由於面對各種市場需求,企業不但需要開發出各種軟件產品,提供各種軟件技術服務,而且迫使企業采用各種的使用許可證和價格,進行競爭,從而形成了一個充滿活力的軟件市場和不斷發展的產業。
- 商業軟件的許可證一般明確許可方的版權歸屬、法定權利並比較完整地保證了軟件開發者的權益。
- 商業軟件一般提供瑕疵擔保,違約責任。
- 商業軟件許可證針對不同的環境和被許可人(用戶)提供各種不同的文本。
- 越來越多的商業軟件許可證中包含了如安裝、培訓、運行支持、排錯性維護和版本升級等技術服務的內容。明確約定由誰負責提供服務,是否收費,即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含在許可費用中,或者需要另行收費等。
(四)開源軟件及其許可證分析
“開源軟件”源自於“自由軟件”,“開源軟件”與“自由軟件”的主要區別在於給出定義的角度不同。“開源軟件”(Open Source Software,也有譯為“公開源代碼軟件”)是技術層面上的定義,即源代碼是公開的。而“自由軟件”則是知識產權許可層面的定義,即被許可人可獲得很大程度的自由。
開源軟件(自由軟件)的基礎仍是版權法,開源軟件(自由軟件)仍是享有版權的。
開源軟件與傳統商業軟件的基本區別在於兩者許可證或許可方式的不同。
目前,經OSIA認證的開源軟件的軟件許可證已增加到約60余種。
根據開放源代碼首創行動組織的開放源代碼的定義(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該組織對開源軟件及許可證的認定標准有如下幾個方面:
- 發布的自由
- 關於對源代碼的要求
- 關於演繹作品
- 關於源代碼的完整性
- 不得歧視任何個人或團體
- 不得歧視任何應用領域
- 關於許可證的發布
- 關於程序的部分
- 許可證不能影響其他軟件
典型的開源軟件許可證分析
GPL許可證
GPL許可證是自由軟件聯盟GNU的開發源碼軟件許可證的一種,是開放源碼軟件領域最富盛名的一種許可證,同時,GPL也是開放源碼軟件領域對被許可人權利限制最嚴的許可證,它集中體現了純粹的Copyleft精神,但究其實質,GPL仍是美國自由軟件基金會用以保護他們所創造的軟件的一份著作權聲明文件。
GPL首先是承認軟件的版權——軟件有原始的版權所有者,然後納入自由軟件的版權許可約束。在承認版權的前提下,通過軟件的版權許可來實現自由權利的要求。GPL許可證最重要的特點在於它要求根據GPL許可證發布的軟件(如:最有影響力的Linux)修改、翻譯的演繹作品,甚至只要其任何一部分代碼是以GPL發布的,那麼全部程序也必須受GPL許可證的約束,即繼續遵守GPL許可證的規定,有些人將其稱為GPL的“病毒效應”。從這點講GPL許可證確實是最充分的體現了“Copyleft”的自由精神,但同時帶來的影響是給GPL許可證發布的開源軟件,特別是Linux的商業模式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BSD許可證
相對於其他開源軟件許可證,特別是GPL許可證,BSD(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許可證可能對被許可人來說是最“寬容”的,雖然BSD許可證具備開源軟件許可證普遍的要求,但BSD許可證只要求被許可者附上該許可證的原文以及所有開發者的版權資料。通俗地說,BSD許可證看重的是“名”,在“利”方面,BSD許可證給與被許可者充分使用(包含商業使用)源代碼的權利。它提出:“這些就是源代碼,被許可人做任何他想做的任何事情,我們不會介意,只要被許可人在試用和銷售與本源代碼有關的產品不要忘記標明我們的勞動。”也就是說,只要標明了源代碼的出處,被許可人可以將其用在自己的軟件中,按自己的要求(包括按照商業軟件的方式)再發布或再許可等。
BSD許可證完全不會產生像GPL許可證那樣的“病毒效應”,為開源軟件,特別是作為學校、公共科研機構科研成果的開源軟件轉化為產品等充分利用敞開了大門。
三、有關問題的分析
(一)關於源代碼開放問題
1、計算機程序的源代碼、目標代碼都享有版權法保護,源代碼開放並不意味著其不受版權保護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10條第一款規定:“無論以源代碼或以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均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因此,無論是源代碼形式或者是目標代碼形式,在版權法的領域內,軟件的這兩種形式是同一作品,都享有受版權保護。
2、是否公開源代碼取決於軟件權利人的選擇
在版權法中,向公眾公開(提供)軟件的源代碼屬於軟件權利人的“發表權”范圍。
發表權是指:“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根據法律授予的這一權利,軟件權利人有權,而且只有他有權度額定其軟件是否公開發表,何時發表,在何處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和以哪種形式發表。開源軟件向公眾提供源代碼,是原創者(權利人)基於法律賦予其發表權所做出的選擇;同樣商業軟件開發商不公開源代碼,只以目標代碼形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程序,也是基於法律做出的選擇。
3、技術秘密和反向工程
商業軟件之所以不公開源代碼,其主要因素是保守其中的技術秘密,在一定時間內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雖然法律上允許商業軟件不公開源代碼,但是根據版權法和有關保護技術秘密法律的基本原則,他人通過對其合法持有的軟件目標代碼進行反匯編、反編輯等反向工程,以獲得源代碼中的必要信息,屬於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
4、商業軟件開放源代碼之勢
對於一般計算機用戶可,特別是個人用戶來說,是否公開源代碼意義不大,他們關心的是軟件功能、價格和服務等。軟件的更新、發展很快,使得包括競爭對手在內的其他軟件開發者很難通過反向工程,及時了解軟件的結構、開發思路等必要信息,他們只能面對一個不透明的“黑盒子”;這顯然引起了人們,特別是相關軟件開發人員的不滿,這種不滿不僅僅體現在人們試圖處理程序的本身,而且還體現在開放與之進行交互的程序時,在這種情況下,出現要求商業軟件公開源代碼,特別是要求公開操作系統源代碼的呼聲就不難理解了。
面對這樣的現實和趨勢,特別是面對一些大客戶和相關軟件開發商的需求,不少商業軟件企業也開始改變其過去對源代碼保密的態度,他們有條件地向特定客戶“開放”源代碼,例如:微軟的知識產權許可計劃,蘋果公司的Apple公共代碼許可證,Sun系統公司的Siss1許可證和Sun的公共許可證,IBM公共許可證,Jabbercom公司的jabber開源許可證等。
伴隨著商業軟件“源代碼”開放之勢,商業軟件還出現了一種向學校、科研機構乃至軟件商無償或有償提供部分軟件專利使用權的作法。
商業軟件的“開放”趨勢說到底是軟件企業吸引用戶,擴大市場份額尋求更高商業利益和競爭地位所采取的新的經營模式,從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市場的導向和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這是市場競爭環境下,商業軟件公司權衡利弊,作出的一種選擇。當然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有利的結果。
(二)關於軟件開發過程中的版權問題
開源軟件和商業軟件的區別還在於兩者采用不同的開放模式,但由於開源軟件和商業軟件都是以版權法為法律基礎,因此兩者的開發過程都應遵循版權法的基本規則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1、在市場經濟中,產權明晰清楚是保證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
一個在正規的商業軟件開發廠商,都要依據法律,采取一系列法律程序,權利轉讓許可措施以及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以確保其軟件權屬合法有效,規避侵權風險。
正規的軟件公司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公司內部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與雇員簽訂合同明確規定,雇員在公司工作期間所開發的軟件的版權及相關權利屬於公司所有。
軟件公司如果需要委托他人(包括非公司雇員或其他開發企業)為其開發軟件,將明確界定該軟件的版權及相關權利的歸屬。
在直接使用或者以他人軟件為基礎進一步開發的軟件產品情況中,軟件開發商往往事先取得合法授權,或者干脆買斷版權。
正因為開發過程中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措施的保障,商業軟件開發商才得以在其推向市場的軟件產品的許可證中宣稱對該軟件依法享有版權並對此負責。
2、開源軟件開放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版權歸屬問題
開源軟件的開發是一個長期積累過程,通常是由一群彼此之間沒有正式聯系的人共同開發的,每個人都為最終的軟件做一部分貢獻。這種特定的開發模式,加上較少的法律程序、措施和制度的保證,很容易產生開源軟件的權利歸屬十分復雜和混亂的局面。按照版權法的規定,開源軟件這類由眾多開發者共同開發的軟件作品屬於合作作品。
按照GPL等許可證協議開發的開源軟件,除了開始的許可證的頒發者(或原始開發者)以外,其他後續參與開發的人員,只是一個被許可者,以及下一輪許可者,無論其開發的貢獻有多大,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版權所有者,即不能對其開發部分,更不能對該軟件整體充分行使版權。
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開源軟件又可歸屬於版權法中的演繹作品。但是在GPL等開源軟件許可證的約束下,開源軟件的眾多演繹作品的開發者除了可以在其演繹作品上表明身份之外,沒有了任何支配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除了開源軟件初始許可證頒發者之外,任何其他參與開源軟件開發的人都不是真正意義下版權所有者。
如果原始許可證頒布者單方面撤銷或者修改許可證,那麼後續的開發者,無論是作為共同開發者也好,還是作為演繹作品的作者也好,將處於十分尴尬的地位。
3、開源軟件特定的開發模式容易產生版權訴訟的“陷阱”
開源軟件開發的參與者眾多,但沒有嚴格的檢驗,也沒有人為此提供擔保。
2003年,在美國發生的SCO VS IBM案引起了開源軟件支持者的強烈不滿,恰恰說明其對Linux乃至整個開源軟件運動產生十分重大的影響:一旦SCO指控IBM的違約事實成立,IBM對開源軟件組織所做的代碼貢獻就失去了法律基礎。Linux系統核心部分的合法性將喪失。將直接波及全球的Linux用戶。
(三)軟件專利——難以回避的問題
當前在實行版權保護的同時,專利已經成為一個新的軟件保護的重要途徑。軟件專利已成為商業軟件和開源軟件都難以回避的問題。
專利法對於軟件的保護力度大於版權法,它保護的是體現其發明創新的技術方案。因此其他人只要沿用其技術方案,即使完全重新編碼也不允許。因此,專利保護能更強有力地促進軟件技術的創新。但是作為一個“雙刃劍”,從另一個方面,它對後繼的軟件的開發者的限制也更大,後繼者或競爭對手試圖避開專利開發同類軟件的難度明顯提高。近年來,國內外涉及軟件專利糾紛的案子不斷發生。GPS、RPFID、多媒體、操作系統、浏覽器、殺毒軟件、電子商務等各個領域都已經爆發軟件專利訴訟,Oracle、SAP、SUN、Microsoft、Adobe、Macromedia、英特爾、Kodak、HP等公司都先後卷入軟件專利訴訟。
開源軟件一開始對專利是采取完全排斥和抵制態度的。Richard的GNU計劃書還專門提到了這一點,他認為“自由軟件面對的最大威脅就是軟件專利”。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當一個不受GPL約束的第三人擁有某項軟件專利,而開源軟件的原始開發者或後續的修改這在程序或其他衍生作品上一旦使用了這項技術,將不可避免地面臨專利侵權的風險。
美國開放源碼風險管理公司(OSRM)2004年8月初公布的調查結果表明,可以Linux為對象引發專利侵權糾紛的美國專利共有283件,這些專利中IBM有60件,HP20件,紅帽(Red Hat)公司等部分專利持有人已向Linux陣營授權。其他專利持有人也有表示不提出專利要求的,但由於美國的專利保護期長達17年,一旦時機成熟或者出於某種需要,只要任何一家或二家專利權人對Linux啟動多涉及的核心專利侵權訴訟,Linux大批開發尚、經銷商將會受到重創,缺乏專利籌碼的Linux面臨著難以回避的專利風險。
開源軟件的源代碼開放狀態,使得開源軟件比封閉源代碼的軟件更容易招至軟件專利的侵權訴訟。對此,開元軟件界也開始利用專利制度來應付。主要的辦法有:1)鼓勵主動申請軟件專利後在開源軟件許可證下發布,即申請專利做防御;2)盡早將軟件開發的發明思路在公共論壇發表;3)在技術上使軟件結構易剔出侵權代碼;4)出現軟件專利侵權訴訟時,開源社區一起提供能有效推翻其專利權的證據等。
(四)關於“開放標准”問題
在當今IT市場高度競爭和IT技術廣泛應用的環境下,對於不同系統及部件之間的實現互操作性已經成為業界和用戶迫切希望解決的問題。在信息技術領域內,互操作性主要被理解為使用不同的相異的IT產品和服務可交換和使用數據及信息,從而在信息系統和網路中共同發揮作用的一種能力。解決互操作性有很多種方式,而最重要的辦法之一就是提供技術標准。特別是“開放標准”。
1、“開放標准”和“開放源代碼”不是一個概念。
考慮解決互操作性時,首先應該考慮“開放標准”。例如:Tcp/ip,GSM,HTML等開放標准的制定和開放使用,較好地解決了互聯網和相關IT技術的互操作性,促進了互聯網的發展。“開放標准”一般是指:“具有以下特點的技術規范”。
①開放標准的開發、維護、批准和認可應該是對所有存在的利害關系的參與者公開透明的;
②開放標准的公開不附帶任何限制,並提供充分的細節以完整理解該標准的范圍和目的;
③任何感興趣的方面使用和實施標准時,可免費公開獲得該標准或只需支付合理的費用;
④對標准執行中必須使用的專利等知識產權,實行公正、合理、無歧視性的(RAND)待遇。
就軟件的互操作性而言,“開放標准”最重要的應該是開放“接口信息”,包括“數據格式”和“協議”兩種典型的信息。對這兩類信息的使用應該是公開、透明,免費獲取和只收合理費用。盡管軟件開放的接口信息中包含了產品相關的重要信息(即數據格式和協議),但其中並沒有披露詳細的設計信息、確切的執行描述,軟件源代碼或其他類似的信息。顯然,“開放標准”和“開放源代碼”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開放源代碼軟件作為一個具體的軟件,並不是一種“標准”或“規約”,兩者不應被混淆。在軟件業中,“開放標准”是一個對所有人來說,可以合理和非歧視的許可獲得的技術規范,它有助於所有的軟件開發者創造可互操作的產品。
無論是開源軟件,還是商業軟件,都可以很好地執行開放標准;而且開源軟件與“開放標准”沒有必然的聯系,並非所有的“開源軟件”都必然支持廣泛應用的開放標准,或保障不同鏟平和服務之間互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由於開源軟件開發和流通模式俄“自由性”,可能反而影響其各種版本之間的兼容性及保持其互操作性。相反,一個標准可以是私有的,但仍然開放,只要它是可以公開獲得的,而且獲得的條件是合理和非歧視的並事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的。
總之,開放標准將促進不同軟件產品與服務之間的互操作性與數據交換,但“開放標准”與“開放源代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開放標准與軟件的開發模式無關,既可以適用於開源軟件,也可適用於商業軟件。
2、市場力量是技術標准真正成為產業標准的基礎。
我國有人士提出制定“國家Linux標准方案”通過國家標准爭取市場主動,甚至通過推行國家標准參與世界市場。這種觀點忽視了標准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沒有看到技術標准的基礎是技術和市場實力。
國際標准組織關於定制國際標准的基本原則是:
(1)利益一致原則:廠商、銷售者、用戶和消費者組織、測試實驗室、政府、過程技術和科研組織等等,所有的方面利益和意見都需要考慮到。
(2)全工業范圍的原則:能滿足全球范圍的產業和用戶對標准的需要。
(3)市場自願的原則:國際標准化是市場推動的,因此,參與執行都實施自願原則。
這些充分體現了技術標准也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原則,標准的制定於實施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由市場中的各個參與者,包括企業和用戶自願決定是否參與。一個標准的成功與否取決於許多特定因素,如:特定的技術,市場和時間,而關鍵在於其應用的廣泛和普及,即市場對其接受或歡迎程度。也就是說,市場力量是技術標准真正成為產業標准的基礎。理論上,每一家企業都可以制定技術標准,但是只有具有強大市場力量支持的技術標准才能流行。技術標准不只是技術的競爭,更是市場力量的競爭。市場力量可以保證技術標准的推廣,也可以保證技術標准的不斷發展。
政府和行業機構在推動技術標准,特別是開放標准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這種作用也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則,主要應體現在建立技術標准的市場機制。在市場機制下,鼓勵國內相關企業以自願的原則形成利益共同體,共同制定與推行國內技術標准的制定和發展,保障標准的公共性和開放透明以及市場的公平競爭。切忌以國家標准的名義強迫所有企業和整個市場接受那些沒有得到行業廣泛支持的標准,而且也不宜將已經得到認可的“事實標准”通過行政力量排除出市場。
(五)關於軟件的成本、價格及盜版問題
1、軟件使用的價格主要是指使用許可費和服務費用,並且是由市場決定的。
在按照一般的思路分析產品的價格時,人們往往首先從該產品的成本出發。由於軟件的復制成本極低,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在計算軟件的成本時,主要考慮軟件的開發成本、市場經銷成本和服務成本。他的實際成本很高,是一個高投入的產品。
軟件又是一個高風險的產品,一個高投入的軟件產品,並不能保證其一定能被市場所接受,加上軟件盜版的影響,結果很可能“顆粒無收”。上世紀九十年代,IBM花巨資開發的OS2操作系統,沒有取得成功是個很典型的例子。這種“風險成本”軟件企業只能在“成功”的軟件中分攤。
軟件作為一種新型的“無形”產品,其價格的定位取決於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而起決定性的是市場。如果單純從“成本”角度來考慮的話,如果一個軟件的開發等實際成本為1億元,如果該軟件銷售100份,則分攤到每個軟件將是每個100萬元。如果該軟件能銷售100萬份的話,由於制作成本極低,服務費用相對增加有限,每個軟件將只分攤成本100元。另外,市場需求和競爭是更重要的因素。譬如:同一個軟件在產品剛上市階段和若干年後,新版本和舊版本價格會有很大區別。市場上零售報價與集體許和或隨硬件許可差別很大:不同的軟件,技術水平高受市場歡迎的產品價格可能高於不太受歡迎的產品:需要服務少的產品價格高於需要服務多的產品,可通過服務另外收費;有與之競爭產品的軟件價格會低一些;知名品牌的軟件價格也會高一些。總之,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中,軟件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
2、當前的主要傾向是缺乏對軟件價值的正確認識。
軟件的價值被低估是當前軟件界比較普遍存在的問題。一些系統集成企業反映,“重硬輕軟”,缺乏對軟件價值正確認識仍然是目前信息化建設較普遍存在的現象。“打價格戰,惡性競爭”的現象時有發生。其結果導致不僅軟件企業不堪重負,產品和服務質量難以保證,最終損害的還是用戶。
這種“重硬輕軟”的認識實質上體現了社會仍存在的傳統“農耕社會”的價值觀。低估軟件的價值,看不到軟件等知識產品對生產、工作以及生活帶來的倍增效益,顯然與當前日益信息化的社會是格格不入的。
3、打擊盜版,建立合理體現軟件價值的健康市場環境,才能有效地發展我國軟件產業。
導致盜版的原因不是軟件價格,而是對軟件價值的“漠視”。
盜版不但侵害了商業軟件,同樣也嚴重妨礙了開源軟件的發展。
目前國內不少用戶取得了Linux等開源軟件的許可,不少計算機也預裝了Linux等開源軟件。但十分遺憾的是,其中有相當大部分用戶真正使用的還是盜版的Windows或其他商業軟件,而一個不被用戶真正使用的軟件,是難以持續發展的。
我們認為,針對當前軟件價值沒有被正確認識的情況,應大量宣揚軟件的價值,實事求是地告訴公眾。建設信息化系統,不但要有硬件投入,還要在軟件投入,不但在前期軟件許可費方面的需要投入,在以後使用過程中還需要升級、維護、後續服務等方面的投入。只有努力建立合理體現軟件價值的健康市場環境,我國的軟件企業,無論是商業軟件企業,還是開源軟件企業才有可能參與競爭,我國的軟件產業才能有效發展。
(六)開源軟件商業化與軟件市場流通模式多樣化趨勢
今年來,探索開源軟件的商業模式,實現開源軟件企業的贏利,已經成為開源軟件十分關注的問題,從而形成了開源軟件的商業化趨勢。
1、GPL許可證對開源軟件商業化的障礙,Linux等開源軟件企業的商業模式。
GPL許可證是開源軟件中最重要的、最充分的體現開源軟件“自由”精神的許可證,同時給Linux等由GPL發布的開源軟件的商業應用帶來了相當困難,其突出表現在Linux的桌面產品方面贏利模式乏力。
為了克服GPL許可證帶來的障礙,Linux等開源軟件企業正在探索多種的商業模式。
nLinux等開源軟件在企業級和行業應用中提高服務等附加費用。
n通過與獨立軟件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硬件制造商及服務提供商等聯合,增加他們的商機和市場,間接的贏利。
n隨著信息家電的不斷發展,嵌入式軟件擁有巨大市場需求,Linux等開源軟件的源代碼開放易剪裁和免費的特征,使其在嵌入式軟件領域將大有作為。
2、以BSD等許可證模式的開源軟件商業化
BSD許可證模式為開源軟件的商業化應用提供了很好的便利。與GPL許可證不同,BSD許可證的軟件無需一定在BSD許可下發行。他允許他人使用、修改和再發行軟件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允許他人可以將原軟件和自己的源代碼結合開發出新的產品,派生的軟件作品可以開源方式,也可以傳統的非開源的商業軟件許可方式發行。BSD許可證模式十分便於軟件企業將其發布的開源軟件在科技成果轉化成市場所需要的產品,在商業化或贏利模式方面幾乎沒有障礙。另外由於BSD許可證模式不排斥商業軟件,有利於軟件之間,特別是商業軟件之間的兼容,有利於相關開源軟件本身應用領域的拓展。
類似於BSD許可證的做法正在被業界接受與采納,開源軟件促進會(OSI)最近批准的SUN所提出的用於Open Solaris 社團的 Solaris10的通用開發和發布許可證(CDDL)就是一個例子。
BSD、CDDL這類許可證模式是我國軟件企業充分利用開源軟件這一資源,提升技術水平,結合我國市場,加快開發和推出軟件產品的很好的途徑。
3、開源軟件與商業軟件並存,融合趨勢。
開源軟件的商業化,商業軟件有條件的“開放源代碼”不但使兩者在軟件市場上並存,而且出現了某些融合之勢。目前已經出現同一個信息系統中同時存在商業軟件,又存在開源軟件;同一個軟件企業,既經營開源軟件,又經營商業軟件的情況。例如,CA經謹慎考慮後,已決定將Ingres和KGEM轉為開源軟件,同時促成這兩款軟件與Jboss和Zope協作。更有甚者,有的公司如巴黎的ISV Plone公司和Mysql對同一軟件采用了既提供商用的使用許可,同時也能以GPL形式免費提供使用許可。
發展的現實告訴我們,在軟件業中針對各種的用戶對象,不同的使用和服務的需求,商業軟件和開源軟件各有千秋,具有各自的優勢和不足,完全取決於廠商和用戶的選擇。目前兩者不但共存於市場之中,而且又有某種彼此融合之勢。開源軟件的制作者越來越多的因他們的工作而獲得報酬,而商業軟件的制作者也開始公開源代碼以接受公眾的仔細審查。情況是在不斷變化中的,兩者也是開始相互轉化。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的政策一定要傾向於開源軟件是沒有意義的。
4、軟件租賃、在線服務等以服務為導向的新的軟件銷售模式的出現和發展,將進一步導致軟件開發和流通模式的多樣化。
隨著客戶需求的變化,以服務為導向的軟件發行模式正在悄悄地興起,這是軟件市場環境變化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而互聯網的廣泛和深度應用,對其起到了催化和推進的作用。有專家認為,隨著信息共享需求日益迫切和互聯網環境的日益成熟,軟件產業的架構將發生革命性變化,將有相當一部分的軟件將當成服務來提供。Web Services 被廣泛的開好,屆時軟件的商業模式包括按時按次計費在內的,銷售或租賃的許可形式及內容等也將出現新的變化。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軟件租賃、在線服務等新型商業模式將與現在的商業模式並駕齊驅成為軟件的主流業務形式之一。
四、總結和建議
軟件作為IT產業的核心和靈魂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當前大量的技術創新,無論是IT領域,還是生物技術領域,都是以軟件形式體現或者借助於軟件得以實現。無論在國防或經濟領域,還是在金融或科技文化領域,我們社會的方方面面,計算機軟件無處不在,時時刻刻多在發揮著作用。可以說,有史以來,還沒有一種產品形態象軟件這樣如此的廣泛的應用與社會的各個方面,同時又是如此深刻的凝聚了人類創新的成果,如此敏感的代表了生產力的發展方向。
軟件的這種特定產品形態意味著他具有極為廣闊的市場,同時也決定了軟件產業是個充分市場化的產業。軟件的市場和產業的結構應該是豐富多彩和富有競爭力,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在健康的競爭環境中,商業軟件、開源軟件以及服務為導向的軟件等多種模式,百花齊放,相互共存、借鑒、甚至融合,不但有利於軟件的技術創新,而且將帶來更高的市場效率,由此而形成的可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的全面地軟件市場,將更好的發揮軟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的推動作用。
“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優化產業發展環境”是實現我國軟件產業的跨越式發展的指導思想。我們在落實產業政策,包括貫徹落實投融資、技術、政府采購、知識產權等各個方面政策和措施時,應該堅持走市場化道路,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軟件產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最重要的規則之一,是軟件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證之一,對軟件產業的發展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但通過保護軟件企業在研發、流通及服務等諸方面的投入,激勵軟件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促進產業的發展,而且維護軟件的正當秩序,規范企業的合理競爭以及更好地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在今天我們認真落實國家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的時候更應該認識到知識產權對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如果盜版橫行,軟件企業的生存都成問題,投融資、稅收、人才、技術等諸項政策必將受到嚴重影響,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不但促進商業軟件發展,而且也關系到開源軟件的生存和發展。通過本報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除地看到開源軟件的出現及其存在的基礎是GPL等許可證,其基於版權法等知識產權的許可證制度。因此,開源軟件也是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和規范下開發、流通的。現實表明盜版不僅危害商業軟件,同樣危害開源軟件,而且脫離知識產權的許可證制度,開源軟件業必然混亂不堪,難以生存。
政府和行業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有利於產業發展的環境,促進一個健康、富有競爭活力的市場建立和發展。讓市場的主體--軟件企業在這樣的市場中,通過公平競爭、優勝劣汰,逐步壯大發展。今天,所謂“商業軟件”與“開源軟件”兩種模式的爭論已不是簡單的理念或技術之爭,其中已帶有濃厚的商業利益和市場競爭的色彩,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國際IT界不同廠商的利益,這是軟件產業在市場經濟競爭和發展中產生的結果。因此,選擇商業軟件或者開源軟件主要應該由市場賴決定,由企業和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各種因素決定。軟件產業的發展不應該也不可能依賴某一特定的模式,對一種特定模式軟件的偏愛,不利於全面的軟件市場的建立,不利於我國軟件企業提高競爭力。而且過去的經驗表明,“偏愛”和“過度的傾向性支持”,由於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則,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如果對開源軟件不給予正確引導反而使我國開源軟件企業失去競爭動力,對開源軟件業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目前,我國軟件產業仍處於方興未艾的發展階段,無論在產業規模還是技術水平方面都與世界先進國家存在相當的差距。“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是實現我國軟件產業的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方針。開源軟件凝聚了世界各國大量軟件研究和開發人員創造的技術成果,充分地學習、研究、分析以及合理地利用這一豐富的軟件技術資源,無疑對加速提高我國軟件業的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如何利用“開源軟件”方面,軟件企業應認識到,開源軟件仍然式受版權保護的。在利用開源軟件時,必須遵循版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必須遵循相關許可證的規定。
目前有少數軟件企業在利用“開源軟件”時隨心所欲,隨便將他人按照GPL發布的開源軟件改頭換面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行,並且不開放源代碼。這種短視和不負責任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產業產生了惡劣影響,而且對其自身也造成嚴重後果。現在不追究你的責任,不等於將來不追究,一旦你的企業做大了,將來隨時面臨被追究侵權的風險。
現在開源軟件是我們學習、借鑒先進軟件技術及進一步自主開發的“平台”。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缺乏自主開發,投機取巧,不可能形成我們的自主知識產權,也不可能形成企業及產業的競爭力。真正的競爭力,來源於自主創新和腳踏實地的開發,包括在他人的基礎上的創新和開發,進而擁有屬於自己的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值得慶幸的是,我國已有若干從事開源軟件的企業正在步入正軌,它們仔細選擇和嚴格遵循有關許可證,基於開源軟件的基礎軟件平台或合法地借鑒利用開源軟件的資源,踏踏實實地開發新的服務內容,推出新的應用產品。
我們認為,當前軟件產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是,軟件的重要性在社會上還沒有被真正地認識,軟件的價值普遍被低估,認為軟件 “免費”的還大有人在。這種對知識產品價值的漠視是我國軟件盜版屢禁不止的主要根源之一,也是影響我國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軟件業界中不少人士驚呼,類似我國家電產業中的“惡性價格競爭”現象在軟件業中已經出現。在一些信息系統建設項目中,由於惡性競爭,軟件費用被壓得很低,開發商不但無利可圖,甚至起碼的開發和服務成本也難以為繼。中標的企業被迫使用盜版或者“偷工減料”,不按要求開發軟件和提供服務,導致出現經濟學上的“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即優秀的軟件企業被報價最低的“劣質”企業逐出信息化市場,用戶花了表面上“低廉”的費用,最終得到的是達不到要求甚至無法應用的低劣產品和服務。
多年來我國打擊盜版、推進使用軟件正版化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進展,但要使我國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得到根本改善,更深層次和更艱巨的任務在於使全社會逐步認識到通過知識產權所體現的軟件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片面地過度地宣揚“開源軟件”的“免費”和“自由使用”,迎合了社會上輕視和低估軟件價值的錯誤思潮,由於其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不利於軟件產業的發展,不利於我國信息化建設健康持續的發展。無論是產業界,還是社會各界都應該清醒地認識,靠盜版或其他途徑“免費”使用軟件,永遠發展不了我國軟件產業。只有努力提高全社會對軟件和一切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從制度上鼓勵創新,保障創新成果的合法權益,激勵企業立足於努力開發和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我們的產業才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