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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v3對DRM態度過於苛刻


  自由軟件基金會新通過的公共許可證版本3中對數字版權管理的態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已由敵視升級為威脅了。

  距自由軟件基金會(FSF)發布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3(GPLv3)的第三版草案已經有一個月

  了,奇怪的是,很多開源社區成員,特別是企業級成員的反應卻很平靜。

  為什麼原本以為會高呼萬歲的企業卻默不作聲?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也許是因為花了兩年時間起草、修改、再修改之後,GPL終於讓企業管理層對那些含糊不清的措辭、不確定性和風險感到氣憤了。

  為了說明他們可能產生的顧慮,先來看一個主要問題:內容公司,如電影、音樂和圖書出版商等,能在GPLv3下使用數字版權管理(DRM)嗎?由於所有Linux發行套件都包括很多FSF控制下的程序,這可不是一個小問題。如果GPLv3和DRM不相容,那麼誰都不能在Linux系統中添加DRM。

  事實上,FSF一直強烈反對DRM。GPLv3的第一版草案就直接表達了這一觀點:“本許可證堅決反對限制用戶復制、修改和分享版權作品自由的技術性規定。本許可證的所有條款都將遵守許可證發行人的這一明確聲明。”也許人們已記不清草案中的每一個字,但反DRM的聲音依然響亮。

  FSF對DRM的態度並不新鮮,新鮮的是FSF對許可證條款做出的根本性轉變——敵意已升級為威脅。

  在之前的GPL第二版中,重點是原始代碼的再發布問題。只要GPL程序用戶沒有將代碼傳給其他用戶,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如添加合適的應用程序、從內部修改代碼、添加DRM等。這些行為不會違犯GPL,這樣寬松的規定很受歡迎。但目前的第三版改變了這一情況。即使用戶不再發布代碼,新添加的反DRM規定也會影響用戶的內部操作。

  這一重要的轉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有些用戶會為了避開DRM程序而改變代碼。《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anti-code-cracking明確禁止這一行為。而現在的規定是,任何在GPLv3 下使用代碼的用戶將被視為自動放棄該條款的權利。

  這樣做有用嗎?棄權會起作用嗎?也許。

  第二條反DRM的措施包含於同一討論中:如果銷售或出租一台有GPL下代碼的消費電子設備(除非是在ROM中),那麼這些代碼就需要被公開和修改。換句話說,只要代碼中包含任何DRM措施,這些措施就應該被找到並刪除。

  那手機怎麼辦?無線公司補貼用戶,使其手機配置只能使用自己的網絡。在此條款下,取消了限制的程序可以免費出售。這樣做會對無線公司造成巨大傷害,也很可能終結補貼。

  第三項反DRM武器埋藏於草案討論的定義部分。那就是要求與GPL下代碼有動態聯系的代碼也要遵守GPL的公布要求。甚至如果某個單獨的程序包含有DRM,可能也要遵守GPL的規定,這取決於這項含糊規定的覆蓋面和精確度。

  許可證會對內容制造商采用DRM產生怎樣的影響?這些模糊的條款增加了不確定性。你能想象IT公司僅僅是出於對開源社區的貢獻或某博客中的建議,就冒著風險對耗資1億美元的電影的導演說,“為了保護作品,我們要放棄制片商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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