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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新版將為IT企業的開源應用帶來什麼?


 GPLv3對用戶來說似乎是個不錯的消息:它為用戶提供了對專利的保護,同時取消了那些會影響網絡服務的條款。

  經過兩年的磋商,免費軟件基金會發布了GPL(通用公共許可證)第3版,這是它16年後的首次更新。自那時起,取得GPL許可證的軟件就成為成立眾多IT企業的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部分),因此這個版本必定會對這些企業產生重大的影響。

  Linux的核心本身並不可能采用GPLv3,因為GPLv3的版權由眾多的捐助者擁有,只有經過所有捐助者的同意才能對許可證進行更改。但是,Linux大多數的銷售還需要獲得FSF的GNU代碼,因此,Linux實際上最終還是會應用這個許可證。

  新版本的GPL,對於IT業來說是個雙贏的法寶。它雖然增加了對軟件經銷商的一些限制,但是這些限制卻對用戶很有利。其中的一項提議由於會潛在地傷害企業用戶,已被完全取消。新版本的GPL與第2版和之前的草案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對用戶的專利保護

  新版本GPL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明確了專利許可。任何分發GPLv3軟件的人必須自動為軟件用戶提供許可證,讓他們可以使用所有相關的專利。從理論上來講,這樣做可以保護所有GPL專利享有者的訴訟權利,防止Linux經銷商與專利持有者,如微軟公司進行獨家經營。

  根據FSF的要求,新版本的GPL意味著微軟公司的專利許可會涉及到Novell、Xandros、 LG電子和Linspire。也就是說,不僅是這四家廠商的客戶,而是所有的用戶,都不會再面臨內含GPLv3軟件的微軟公司的起訴。而微軟公司對此並不表示贊同。如果微軟公司並未從實際行動上對侵害專利的Linux經銷商或用戶提出訴訟,那麼這場爭論絕不會被解決,但這種情況似乎根本不可能發生。

  不包含任何網絡服務條款

  GPLv3的早期草案中包含了一個可選擇條款,即要求所有的網絡應用程序為遠程用戶提供源代碼。如今,這個條款已被取消。幸虧如此,否則對於網絡開發商和用戶來說都會是極大的負擔。盡管這樣做的初衷是為了保證擁有此軟件服務的用戶享有的服務與二進制文件代表的服務完全相同,而這種做法卻可能會潛在地產生更為廣泛的影響。

  這個條款曾經只是個選擇項,因此,它不可能會影響到正規的Linux服務器。但是,沒有這個條款,卻會使服務器管理者們輕松許多。因為他們可以自由地使用GPL程序,而無需在使用時再去檢查是否含有附加條款。

  但是,對SaaS用戶提供源代碼的要求並沒有被放棄。FSF仍然要求進行Affero許可,而這個許可在GPL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項特別條款。這或許是在告誡采取雙重許可策略的經銷商們,因為他們強烈激勵服務供應商購買商業許可,而不是使用開放源代碼版本。

  對DRM的限制

  絕大多數對GPLv3有爭議的條款都涉及到對數字版權的管理。新版本的GPL並沒有要求禁用DRM,但是通過兩種非常重要的途徑對它進行了限制。

  首先是項聲明,即基於GPL代碼為基礎的DRM不會構成一種“有效的技術手段”。這項聲明旨在保證在DMCA和懲戒逆向開發DRM系統的法律條款下,打破基於GPL代碼為基礎的DRM為合法。這項聲明主要是針對用戶的應用,但是如果它能夠阻止使用DRM時對互操作性的限制,那麼對企業用戶來說很有利。

  其次,要求應用GPL軟件的家用設備必須允許用戶執行他們自己修改的版本。這樣做是為了阻止那些使用GPL代碼、但需要由硬件供應商認可的設備,如 TiVO等。但是,這只能影響到家用設備:供應商仍然能夠利用數字簽名來鎖定GPL代碼。這種差異都是緣於簽署代碼的開發者們擁有合法的安全應用程序,而這恰恰是企業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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