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的高雲先生提出了微軟 Windows XP 中的“微軟產品激活”(MPA,Microsoft Product Activation)功能違反中國法的問題。
我完全同意高雲先生所做的分析,MPA 確實是不合法的。
微軟可能會作下面的辯解:
一、微軟已經在顧客購買產品之前把這種控制告訴了他們,他們同意才付錢的。
二、微軟允許用戶這一年內可以對電腦硬件進行四次改動或者升級,而不會把機器鎖死(有文章說,微軟作用這樣的改動。)。
三、微軟鎖死的只是自己的產品。
當然,所有這些辯解都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微軟是倚仗著它對電腦操作系統的壟斷地位來銷售產品,用戶因為某種原因(比如說,在生意上要和別的公司溝通和交換文件),因此不得不購買它的產品,這並不等於授予它任意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權利。
其次,這種 MPA 的產品鎖死控制,本身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因而絕對不能附加在產品當中,無論微軟對它做出了怎麼樣的修改。(考慮一下,許多用戶有需要頻繁地改變電腦的硬件設置;而且在許多場合下,或者在偏遠的地方,簡直就沒有條件能夠及時取得激活的密碼。就算是有這種聯絡的條件,用戶也絕不應當承受這樣的負擔。高雲先生有遠見地提醒大家,如果所有的軟件公司都在他們的產品中加入“激活控制”,那將是消費者和社會商業秩序的惡夢。)
微軟有強大的律師陣容,在美國玩弄各種法律手段,頗為得手。然而,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它就得服從主權國家的法律。
俗語說:“家有加法,國有國法”,不同的國家,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以及國內消費者的權益,都會制定相關的法律。微軟要到別的國家做生意,就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
比如說,美國在制定反壟斷法及其進行有關的法律裁決的時候,偏重於從消費者利益有沒有受到損害來衡量,這也正是微軟可以利用來辯解和實行時間拖延的東西。而歐洲則側重於從保護平等競爭來考慮,因此,單單是因為公司過大而形成壟斷,在歐洲就不能得到允許,這就是為什麼微軟有可能在歐洲遭受到與在美國不一樣的裁判與懲罰。
同時,不同的國家和法庭會針對不同的起訴內容來進行考慮。據報道,美國司法部和各州檢察官對抗微軟的案子比較著重於對它的 Windows 95 和 Windows 98 操作系統產品作為對象。而歐洲則著重於針對服務器(Server)市場和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包括 .Net)作為對微軟壟斷行為的審理對象。並且,消費者團體與微軟的競爭對手現在都要求迅速把微軟的 Windows XP 納入審判范圍。
據報道,韓國最大的互聯網企業 Daum Communication (營運韓國最大的門戶網站,同時也是韓國最大的即時信息軟件開發商),已經於10月4日以微軟(韓國)為對象,向漢城地方法院提出了要求禁止銷售微軟 Windows XP 新操作系統的訴訟。要求停止預定於10月下旬在韓國開始的 Windows XP 銷售。
據 Daum 公司當天發布的消息說,“微軟公司的 Windows XP 捆綁了 MSN 信使等多種應用軟件,強行要求消費者使用它的操作系統之外的其他微軟產品。這侵害了消費者自由比較、研究、購買其他公司產品的權利,而且剝奪和侵害了更多的企業在質量及價格方面進行公平競爭的機會。為此,本公司認為:銷售 Windows XP ,其本身就事實施公平交易法中所定義的不公正交易行為,以及強制交易行為”。
Daum 公司已於九月五日向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了“微軟的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起訴書。9月27日,Daum、萊克斯韓國(LYCOS Korea)、韓國通信等十八家門戶站點與軟件風險企業聯合發表了聲明。十八家公司在聲明中主張,“微軟公司正准備銷售捆綁有即時信息(IM)軟件、互聯網電話等各種並用軟件的 Windows XP 。屬於利用其占操作系統市場 90% 以上的壟斷性地位來強制消費者使用其軟件的不正當行為”。
據筆者所知,中國目前還沒有完成“反壟斷法”。然而,正如高雲先生所指出的,根據中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或者再加上其它的有關法規,中國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組織、有關企業和司法部門就完全可以有權、有法律依據地采取法律行動,制止微軟的違法侵權行為。
筆者不久以前為了呼吁反盜版而寫下《底部穿了洞的中國軟件業》一文。我們反盜版,只能依法而行,決不能讓壟斷的強權為了利潤而侵犯消費者正當的權益。關於這個方面,高雲先生在他的文章的最後兩個段落已經談得非常清楚。
韓國是我們的好榜樣。我覺得,韓國人民在維護國家尊嚴與民族自尊方面非常值得我們學習。
象筆者這樣只是寫寫文章,是成不了事的。
希望有人能夠聯系更多的關注這個問題的人,取得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行業團體以及法律界的支持,采取實際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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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參見:Chinabyte-硅谷寄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