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版權是以知識開放共享為核心激勵創新過程的知識規則體系。 當前,隨著創意經濟的興起、博客的發展,知識經濟正在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一新階段的特點是,知識經濟正從物化的、大規模生產的傳統方向,向創意的、個性化生產的方向轉變。原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已不能充分滿足WEB2.0時代創新的要求。在軟件源代碼、左版和公共版權基礎上,發展出完整的自由版權體系,是知識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通過自由版權體系,平衡知識壟斷體系之偏,成為全面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當務之急。 自由版權是知識開放體系的綜合。知識經濟發展到當前階段,需要開放的不光限於軟件,甚至不光限於文檔,需要拓展開放源代碼、左版以及公共版權協議,針對以隱性知識為特點的創意行為、針對最廣義的個性化創新活動,提出更全面的規則體系。 什麼是自由 在GNU通用公共授權聲明中,自由是指分享與修改軟件的自由。CC公共版權看待自由,跳出了軟件這一特定知識形式,但仍局限於知識作品這個一般形式。我們需要一個針對創意本身的解釋,能夠將創意行為、博客、“濕件”(大腦活動)、技術標准、個性化意義等前沿的知識現象包容進去。我們認為互聯網進一步發展所推動的自由,將是個性自由。 個性自由不同於個人自由或社群自由,後者是權利和義務等價交換意義上的社會自由,是同質化的自由、物化的自由;個性自由是不可等價交換的自由,是異質性的自由,精神上的自由。自由版權,旨在促進和保護個性自由意義上的創新和創意,無論是形式上的,還是實質上的。 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對物化知識的保護,是對知識對象化、知識物化結果的保護,它在本質上,是以知識封閉壟斷為核心激勵創新結果的知識規則體系。與自由,特別是個性自由不相兼容。自由版權致力保護的,是充滿獨特創意、異質化的思想活動,旨在通過個性自由激發創新活力。自由版權可以克服當前知識產權造成的知識過度壟斷抑制創新活力之弊。 個性自由的基礎 TCP/IP、HTTP和超文本鏈接協議,使互聯網成為不同於工業化的生產力。一方面,網絡是開放的,並未針對某一具體程序而優化,使得最大限度的互聯互通得以實現,進而使技術融合、業務融合和產業融合得以發生;另一方面,它激發了多種多樣具體應用軟件的發展,使個性差異得以充分發展。 WEB2.0和博客的發展,使互聯網體現個性自由的一面,更進一步發揮出來。表現為技術越融合、商務越差異的趨勢。 完整理解知識經濟 創意經濟是知識經濟發展到個性化時代的產物。以博客為代表的WEB2.0商業模式,推動知識經濟走向2.0時代。 傳統的知識經濟以抽象知識、編碼知識、擴散知識等顯性知識為主要的知識形態;創意的知識經濟,則在此基礎上,拓展到具體知識、未編碼知識和未擴散知識等隱性知識的新領域。前者是知識經濟海面上的冰山一角,後者是海面下的冰山本身。為知識顯性化發展提供廣大根基的隱性知識,是創新之源,創新之本。 將“高度編碼/未編碼”與“具體/抽象”兩個維度交叉起來,可以將知識區分為技術知識、科學知識、審美知識、手工藝知識;將“已編碼/未編碼”與“未擴散 /擴散”兩個維度交叉起來,可以把知識區分為專有知識、公共知識、個人知識、常識知識;將“抽象/具體”與“未擴散/擴散”維度交叉起來,可以把知識區分為秘密知識、科學知識、局部知識、主題知識。我們從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到,傳統知識經濟以及知識產權體系,不能覆蓋這些知識領域的絕大部分;而以創意、個性化為特征的新的知識形態和知識領域,如創意經濟、博客、人工智能的發展,迫切要求為新的增長領域立法。 自由版權是相對於知識產權提出的。知識產權是知識壟斷權;自由版權是知識開放權。知識產權的主要對象是顯性知識,自由版權的主要對象是隱性知識。顯性知識是創新結果,隱性知識是創新過程。完整的知識經濟及創新,是顯性知識與隱性知識的循環的結果。離開了隱性知識和創新過程,知識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本;離開了顯性知識和創新結果,知識就會脫離它的功利。知識產權和自由版權,是相輔相成的制度安排,缺一不可。 受工業化傳統影響,人們更多把知識經濟理解為顯性知識經濟,而忽略了對創新最具有活力的部分——隱性知識——的把握,割裂創新結果與過程之間的聯系,對顯性知識的過分保護降低了知識的活力。在這一背景下,激活隱性知識、釋放知識潛力,成為推動知識經濟創新的重要使命。建立和完善自由版權體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自由版權的知識立場 自由版權對於知識的獨特立場,主要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之中: 第一個立場,隱性知識主要通過共享機制激發價值,顯性知識主要通過壟斷知識的“產權”機制來保護。顯性知識也可以通過自由版權,以“自由”的方式發展。 第二個立場,將隱性知識作為基礎知識,在與商業應用分離基礎上共享。自由版權主張基礎知識共享,而增值應用知識可以交由知識產權來保護。 第三個立場,作為公共資源的知識資源,需要社會共享。將公共資源與專有知識分離,後者主要通過知識產權保護。 自由版權的具體原則 ——對原創的規范:重點是確認內容的原創(作者)地位,免費許可,非商業使用。 ——對創意的規范:創意被視為“資本化”了的個人知識,同樣可以適用自由版權。 ——針對隱性知識:區別在於在隱性狀態加以保護,而不是完全轉化成顯性知識以後。不排除隱性知識轉化為顯性知識後,轉入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 ——針對顯性知識:自由版權可以適用於顯性知識。前提是這種顯性知識放棄收費。例如開放源代碼、開放文本。 ——對開放文本的規范:自由版權在文本上采用開放文本規則。 ——對開源軟件的規范:自由版權在軟件問題上采用開源軟件的規則。 ——對技術標准的規范:根據上述“第二個立場”,自由版權主張技術標准應成為完全的公共資源;對於標准專利化的最低立場,是要求合理的非歧視性許可原則,反對私有協議;鼓勵專利池軟件免費許可。 采用新的技術手段完善自由版權 隱性知識,是知識中的“潛意識”,與顯性知識不同,難以物化為專利、版權等“有形”的形式,或者它的物化將導致知識損失。相應地,自由版權與知識產權最大的技術性區別在於,它可以不要求知識以顯性的物化方式呈現,而將致力於按照隱性知識本來的存在方式,通過采用新的技術手段,來加以感知、組織和呈現。 例如,通過知識管理(KM)技術,建立對於隱性知識的管理和轉化;通過知識挖掘的技術,對語形之後的語義和語用,進行徹底的分析。通過新的管理方法,深入社會資本和文化,來把握隱性社會知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