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報道的前兩部分,主要是跟蹤報導斯克拉雅羅夫事件的背景和進展。在最後的這個部分,筆者把重點放在的“數字時代的版權立法”討論上面。
EFF與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的談判未能達到目標
7月27日早上9時整,數字世界權利保護組織EFF開始與美國聯邦司法部檢察官辦公室的代表進行談判,要求司法當局撤銷對斯克拉雅羅夫的一切控告,並且立即釋放他。 (“電子疆域基金會”EFF,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然而,雖然說雙方進行了建設性的對話,但是司法當局並沒有表示要放棄對斯克拉雅羅夫進行起訴,EFF在這次談判中沒有能夠達到目標。當天上午11時,EFF再次發動了抗議示威集會。並且,發表公告,從7月30日起的數周之內,在全世界的二十五個或者更多的城市組織抗議示威。
《紐約時報》對這個事件以及事件的真正焦點:“數字時代的版權立法”非常之重視。該報在斯克拉雅羅夫被逮捕四天之後,7月23日發表了題為“逮捕激化版權論爭”(“Arrest Raises Stakes in Battle Over Copyright”);7月30日又發表了斯坦福大學法律教授勞倫斯.列士格所寫的題為“數字時代的刑期”(“Jail Time in the Digital Age”) 的文章。(硅谷)聖荷西《水星報》7月31日以三分之一版的篇幅,為7月30日在舊金山舉行的抗議示威發表大幅照片和新聞報道。
EFF對版權的解釋
“電子疆域基金會”EFF對版權有如下的敘述:
版權,在美國,是企圖使得智慧財產最大限度地為全體人所用。創造文學、藝術、軟件、音樂、和其他作品的人,被授予有限的權利防止其他人制作未經授權的復制品。版權的保護使作品的創造者可以從出售他的作品的復制品中受益,以及提供一種經濟上的激勵,以導致創造更多的作品。為了換取公眾承認他們的這種權利,公眾也要求作品作者的一系列認可,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公平使用”,是一種制作未經授權的復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的權利。這類保護性的目的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寫報道、或者寫評論。
二、“第一出售”,是一種再出售的權利。只要不制造新的復制品,你可以把你擁有的復制品再出售給他人,復制品被再次出售的次數不限。
三、“時間限制”,版權授予只在一段有限的時間內有效,到期以後,為了任何目的,都可以對該作品作任意復制。
為什麼有人要反對DMCA
斯坦福大學法律教授勞倫斯.列士格(Lawrence Lessig, 他也是EFF 的一個領導成員)所發表的題為《數字時代的刑期》一文,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反對DMCA立法的一方的觀點與理由。該文的一些段落如下:
“DMCA立法把用以避開‘用於保護版權的技術’的技術及其研究交流定為非法,就是說,這是用來保護‘用於版權保護的軟件’的法律。然而,問題出在這種軟件技術本身從來就不像版權法本身那麼精細和准確。版權法允許‘公平使用’有版權的材料,但這些‘用於保護版權的技術’並非如此;版權法只給予有限時間的版權,但這些‘用於保護版權的技術’也並非如此。
“立法把什麼是適切的版權保護變成了等同於這些‘用於保護版權的技術’所定的、所做的,而不是版權法本身所要求的。
“(俄國密碼專家)斯克拉雅羅夫的案子向我們表達了,在美國所進行的這種備受爭議的(DMCA版權立法)試驗,現在實際上是要用來規范整個世界。
“DMCA是壞的法律和壞的政策,它不僅嚴重地干擾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正當的使用,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它從根本上危害著安全保密。要對安全保密和加密方法進行研究,就必須允許進行密碼破解和對其(研究結果)進行報告與交流。只有當那些(加密技術)的弱點被發現和被描述以後,它們才可以被改正。
“(由於DMCA立法),使得這種(學術研究)的自由在美國漸漸的消失。例如,在4月份,當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加密技術研究專家愛德華.菲爾頓將要發表他的研究成果的時候,就收到了錄制行業律師的信件,威脅說,發表他的研究發現,會使他成為DMCA立法的執法對象。(筆者,請看下面的報導。)
“法律應當幫助創作者保護他們的版權利益,但絕不應當把權限擴展到超越版權保護,特別是法律不能把對加密方法和對安全保密所進行的核心研究定為刑事犯罪。”
“電子疆域基金會”EFF認為,立法把對加密和破譯技術的學術研究和交流定為刑事罪行,只會使情況惡化,因為人們並不會停止對加密技術的研究。使其成為非法,就會迫使這些活動轉入地下,並且使得密碼破譯方法以各種隱秘的方式免費自由流傳,同時,由於加密技術的研究不能得到充分的交流,因而其發展必然受到阻礙,結果是更難有效地進行版權保護。
他們指出,刀子有正確的用途,當然也有人用刀來干壞事,但這並不能成為立法把制造和出售刀具定為非法的理由。
普林斯頓教授愛德華.菲爾頓案
今年四月初,當普林斯頓大學和萊斯大學的科學家們准備要發表他們的研究結果的時候,錄制工業界聲稱:根據一九九八年通過的千年電子版權法(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任何討論或者提供可以使得顧客能以繞過錄制工業界用於限制顧客可以怎樣使用他們所購買的音樂所進行的控制,都是非法的。
由於這種威脅,科學家們不得不在最後一分鐘抽回將要出版的研究結果。
今年六月六日,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愛德華.菲爾頓與EFF聯合要求聯邦法院作出以下裁決:
雖然受到錄制工業界(recording industry) 法律訴訟的威脅, 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愛德華.菲爾頓(Edward Felten) 和他的研究小組擁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在今年八月份的USENIX安全技術討論會上發表他們關於數字音樂 “使用控制”(access-control) 技術進行研究的結果。
EFF認為,像許多其他科學家一樣,這些科學家希望討論和發表他們對於幾種“使用控制”技術的脆弱性的研究結果,會導致對於這種技術的廣泛研究的促進,從而帶來技術的改進和突破,最終結果對於版權擁有者、消費者、和整個業界都是有利的。學術自由是保證科學發展的根基。錄制工業界所采取的法律威脅使得對這種技術的研究成為非法的。
美國聯邦眾議員歷克.伯瑟向國會提出了要改革DMCA立法,並且重新確認符合版權法的公平使用權利。
中國如何行動
中國正在迅速地邁進數字時代,學術界和產業界對加密和安全技術的研究必然會日益活躍;中國即將加入WTO,版權和智慧財產有關的問題,也將會成為貿易競爭的一個焦點和工具。
中國軟件業,在盜版的打擊下不能健康地成長。(當然,盜版並不是中國軟件業落後的唯一原因。)
北大方正公司為電子圖書開發出了Apabi(阿帕比)技術方案,並且聯合業界和有關專家作出預測,到2015年,圖書館所增加的新書將有一半是電子圖書。
昨天,《中關村周刊》刊登慕梓的文章《超星數字圖書館被破解 數字圖書被竊上萬冊》,報導超星數字圖書用的是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圖文資料數字化技術,即PDG格式,只能用它的專用閱讀軟件超星圖書閱覽器(SSReader)來閱讀。超星數字圖書館,2000年1月正式開通,現已成為國內最大的數字圖書館。而網名ShunCox的一位神秘密的碼破譯專家則研制出一種軟件,破解對象是超星數字圖書。
因此,數字時代的版權立法,以及對加密技術的學術研究、交流和應用作出適當的規范,是一個刻不容緩的任務。
作為與“世界貿易組織”(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相關聯的一個分支,“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制定了一份國際條約, 要求各簽約國要在自己的國家執行對智慧財產的保護。
在美國,一九九八年的DMCA立法,就是在“WIPO條約實施立法”的名義之下進行的。作為一種公認的看法,美國的民主黨在立法時比較傾向於照顧社會福利、中低收入階層、環境保護、平等權利、和消費者利益等方面;而美國的共和黨,則比較傾向於保護資本的利益。有人指出,DMCA立法就是在民主黨被克林頓陸溫斯基事件弄得焦頭爛額的時刻,由企業界利益團體推動之下通過的。同時有人指出,美國是第一個進行“WIPO條約實施立法”的國家,因為它是、並且將繼續是最大的智慧財產產品輸出國,因此其DMCA立法也明顯地反映出了“保護美國利益”的動機,它希望全世界都仿效、遵循這樣的立法。
香港也進行了類似的立法嘗試。下面是《人民日報 . 華南新聞》 (2001年04月02日第二版) 的一段新聞:
“《港新版權條例正式生效 正版軟件搶購一空 小企業考慮遷內地》,影響面很廣的香港《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4月1日正式生效,商業機構未經授權影印報章雜志或使用盜版軟件均屬違法行為。……”
然而,據報導,在該條例實施以後極短的時間之內,“未經授權影印報章雜志屬違法行為”的條款就被修正。這說明了版權立法必須十分慎重和考慮整個社會的利益,否則會引起負面的影響與混亂。
數字時代是人類科技、經濟、文化、和道德所進入的新的疆域,數字資訊與智慧財產上升到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數字時代的版權立法是一項新的挑戰,為了整個社會的文明發展與利益,必須在版權擁有者的權利與有版權的資訊的使用者的權利之間建立一種適當的平衡。(雁鳴 美國,硅谷 08-01)
——作者雁鳴(E-Mail: [email protected])授權轉載
原文參見:Chinabyte-硅谷寄語